朗读
虞政办发〔2016〕184号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明确青瓷文化创意园部分房产分割销售行为,杜绝成为变相的住宅房产,根据《关于培育扶持青瓷文化创意园的政策意见》(区委办〔2013〕169号)文件要求,针对文件第四条第六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中博物馆区的房产不得分割、销售。
二、项目中艺术品交易区内保留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得对外销售,但产权可分割自持,最多可申请3本权证;除前述自持面积外,艺术品交易区其余面积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分割、销售,但最小分割、销售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三、项目中艺术研究室、大师研究创作室、艺术大师村的房产可以分割、销售,但销售对象必须为落户在青瓷文化创意园区的陶艺师、工艺师、收藏家和注册在青瓷文化创意园区的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单位)。其中陶艺师、工艺师、收藏家必须与区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一个月在虞工作的入驻合同。
在办理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时,销售对象须持有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资格认定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陶艺师和工艺师:包括国内外相关大学的陶艺系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设计大师、省级及以上陶瓷艺术大师、省级及以上陶瓷工艺美术师。
2.收藏家:省级及以上的收藏家协会会员,且必须以收藏古陶瓷或陶瓷艺术品为主。
3.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单位):研究、制造和销售青瓷、陶艺类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单位)。
四、房产分割、销售的具体方案须经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且事前须征得公安(消防)、建管、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等相关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分割、销售。
五、为了确保青瓷文化创意园的健康培育,本项目文体娱乐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开发企业、房屋受让单位(个人)不得非法销售、转让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准不符合条件人员入驻,若有违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已办理手续的立即停止提供相应区域的相关服务。
上述规定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六、开发企业的分割、销售行为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取消项目扶持政策,依法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