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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青瓷文化创意园部分房产分割销售行为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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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184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明确青瓷文化创意园部分房产分割销售行为,杜绝成为变相的住宅房产,根据《关于培育扶持青瓷文化创意园的政策意见》(区委办〔2013169号)文件要求,针对文件第四条第六项,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中博物馆区的房产不得分割、销售。

二、项目中艺术品交易区内保留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得对外销售,但产权可分割自持,最多可申请3本权证;除前述自持面积外,艺术品交易区其余面积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分割、销售,但最小分割、销售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三、项目中艺术研究室、大师研究创作室、艺术大师村的房产可以分割、销售,但销售对象必须为落户在青瓷文化创意园区的陶艺师、工艺师、收藏家和注册在青瓷文化创意园区的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单位)。其中陶艺师、工艺师、收藏家必须与区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一个月在虞工作的入驻合同。

在办理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时,销售对象须持有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资格认定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陶艺师和工艺师:包括国内外相关大学的陶艺系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设计大师、省级及以上陶瓷艺术大师、省级及以上陶瓷工艺美术师。

   2.收藏家:省级及以上的收藏家协会会员,且必须以收藏古陶瓷或陶瓷艺术品为主。

   3.文化产业相关企业(单位):研究、制造和销售青瓷、陶艺类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单位)。

四、房产分割、销售的具体方案须经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且事前须征得公安(消防)、建管、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等相关部门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分割、销售。

五、为了确保青瓷文化创意园的健康培育,本项目文体娱乐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开发企业、房屋受让单位(个人)不得非法销售、转让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准不符合条件人员入驻,若有违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已办理手续的立即停止提供相应区域的相关服务。

上述规定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六、开发企业的分割、销售行为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取消项目扶持政策,依法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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