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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虞区孕产妇分娩补助对象及流程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卫计〔2016〕162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绍兴市卫生计生委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调整市区部分卫生计生政策享受对象的通知》(绍卫计发〔2016〕178号),现将上虞区户籍孕产妇分娩补助对象及流程做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调整

原《上虞市卫生局上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的通知》(虞卫〔2012〕169号)中的补助对象调整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户籍在上虞区,并在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补助流程调整

原虞卫发〔2012〕169号中的补助流程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在分娩后3个月内凭分娩医院原始发票、产妇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生育服务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等材料,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政策规定后报销补助款500元(孕产妇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请属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去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核实)。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留存材料包括:住院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产妇户口簿、身份证、生育服务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申请书。原按农村户籍发放的《上虞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停止发放。

三、调整时间

绍卫计发〔2016〕178号要求,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券直接减免费用。

四、其他事项

1.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要求上报上虞区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统计表(见附2、3),由绍兴市上虞妇幼保健院统一审核汇总上报。

2.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会同属地政府共同做好群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前告知已参加 生育保险的孕产妇不享受此政策),利用妇幼和计生服务网络,摸清底子,将宣传关口前移到孕前摸底、早孕建册和孕期保健中,切实做好这项民生实事工程,使老百姓得到实惠。

 

附件:1.上虞区住院分娩补助申请、承诺书

2.上虞区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上虞区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统计表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2月26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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