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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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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2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绍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绍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根据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区政府工作规则,按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指省、绍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区政府作为决策机关的事项,包括拟请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大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主要包括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列入目录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的编制、报送、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区“两会”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

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主要内容、实施时间、有关依据、主要措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拟决策事项后,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直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经审定的区政府决策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抄送区监察局。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决策起草(承办)单位一般在每年6月底上报拟调整情况。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

    第十条 被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程序的各项规定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

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查,对执行决策目录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编制决策目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 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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