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卫计〔2016〕171号
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卫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 年1月5日
绍兴市上虞区卫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
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为做好新形势下卫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全区卫计系统法治化建设水平和全体人员的法律素养,营造 “十三五”时期卫计事业改革发展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转发〈绍兴市上虞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区委〔2016〕45号)和《绍兴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绍兴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 2020 年)>的通知》(绍卫计发〔2016〕202 号)精神,结合我区卫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围绕“法治上虞”建设的各项部署和“十三五”时期全区卫计发展目标、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卫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卫计系统法治实践、依法治理和法治建设,全面提升卫计系统法治水平,为卫计事业改革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推进卫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组织实施“七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区卫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区卫计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依法行政、依法执业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信仰进一步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三)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大局意识,围绕卫计中心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服务“十三五”卫生计生规划,注重研究新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卫计重点工作的结合点,有计划地安排和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和措施,为卫计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行业实际和特点,加强系统内部资源整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责任制,突出抓好重点对象普法工作,确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方法,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整体推进。
3.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立足群众最关心的卫计法律问题,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从群众的实际出发,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难点问题,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三治结合,普治并重。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行政服务、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风建设和党员教育活动中,引导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知法、守法、用法,全面提升卫计系统法治素养整体水平。
二、重点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大力宣传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及卫生法律法规,提高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并自觉用以指导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实践。不断推动卫计行政机关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大力宣传侵权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深入学习宣传卫计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医疗卫生改革、计划生育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推进健康上虞建设。大力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大力宣传《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促进母婴健康。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法治水平。大力宣传《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和安全。大力宣传《中医药条例》,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大力宣传《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持正常医疗秩序。
(四)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坚持把宣传党内法规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新任务。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突出宣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规范言行,做到四个“进一步”。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规党纪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注重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作风教育相结合,提高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实效。
(五)深入推进卫计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大力推进卫计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及进家庭等活动,积极开展卫计法律咨询和服务。精心组织“法治宣传月”和 “12·4”宪法日宣传等主题活动,以各种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重大任务和重大事件为契机,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特色鲜明的卫计法治宣传教育。
三、对象和要求
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公务人员、卫计行政执法人员、医疗卫生计生人员、服务对象。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强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要把卫计系统公务人员和卫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履行职位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自觉规范公务活动和管理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单位中层干部学法用法。加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层干部的法制培训,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层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纳入考核重要内容,同时要健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制度,每年适时举行一次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进一步巩固学法用法的能力。
(四)加强医务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要把学习有关法律知识与钻研技术结合起来,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要通过集中培训、收看专题片、组织讨论会等不同形式,开展在岗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规范医疗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业、廉洁行医。
(五)加强服务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充分应用单位内部现有资源,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法制宣传,重点是宣传医疗纠纷调处、治安管理处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服务对象正确对待和处置医疗纠纷的意识,维护就医秩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形成育龄群众依法生育理念,维护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16 年开始实施,202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 年)。各单位要在总结“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全面做好“七五”实施规划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法实施规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2020 年上半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18 年开展中期督查,确保“七五”普法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落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下半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区卫计局将适时对各单位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并接受市、区检查验收组对我系统“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区卫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长为成员的全区卫计系统“七五”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领导机制,明确领导职责,确保普法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创新宣教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各类传统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微博等新兴传播手段开展卫生计生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单位要把“七五”普法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