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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疟疾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卫计〔20178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上虞区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14

 

 

 

上虞区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虫媒传染病,具有传播快、流行易反复等特点。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疟疾疫情,将疟疾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的原则。

1.5 突发疫情的判定与分级

1.5.1 突发疫情判定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疟疾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1.5.1.1 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街道),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

1.5.1.2 3年有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街道),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居委会)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

1.5.2 突发疫情分级

Ⅳ级:在我区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我区2个及以上的乡镇(街道)出现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Ⅱ级:在我区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5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Ⅰ级:在我区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10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上虞区疟疾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疟疾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综合信息组、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社区防控组、卫生督查组、后勤保障组等六个工作机构组成。综合信息组由区卫计局办公室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科牵头、疾病控制组和卫生督查组由公卫科牵头、社区防控组由爱卫办牵头,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财务科牵头。

成立疟疾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监测内容

各乡镇(街道)按总人口2‰的比例对门诊就诊的“三热”病人进行疟疾病原学检测。

3.2 预警

3.2.1预警发布

区卫计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疟疾疫情监测信息,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疟疾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区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计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疟疾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疟疾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

3.3.1.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区卫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信息。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3.2.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疟疾突发疫情或疑似突发疫情,应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3.3.2.2
区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计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3.2.3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区卫计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 现场处置和疫情调查

4.1 现场处置

4.1.1 治疗病人:对所有发现的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疟疾病例,应及时进行规范的抗疟治疗。

4.1.1.1 间日疟病人:可采用氯喹加伯氨喹8天疗法进行治疗。

4.1.1.2恶性疟病人治疗,可选用口服青蒿琥酯、蒿甲醚、双氢青蒿素或双氢青蒿素加磷酸哌喹等青蒿素类药物及其复方制剂进行治疗,但第12天均各加服伯氨喹22.5mg顿服。

4.1.1.3重症疟疾的治疗,可选用蒿甲醚、咯萘啶、青蒿琥酯钠等注射液进行肌内或静脉注射,在患者症状减轻后,加服伯氨喹45mg,分2天口服。

4.1.2 人群预防服药

在出现间日疟突发疫情的地区,对发病率在10%以上的乡、村,可根据情况对病人家属及其周围人群采用成人顿服哌喹600mg或氯喹(基质)0.3g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可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全民预防服药。在出现恶性疟突发疫情的地区,可根据情况对高危人群(进入突发疫情地区的旅游、外来务工人员等)采用成人顿服哌喹600mg进行预防性服药。

4.1.3媒介控制

在媒介按蚊密度有异常升高时应实施媒介控制措施。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对人、畜房进行喷洒或浸泡(喷洒)蚊帐灭蚊。

4.1.4个人防护

教育群众正确使用蚊帐,尽量避免野外露宿,减少人蚊接触;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服用预防药物。
    4.2
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区卫计局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确定调查点

以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按报告发病率的高低和与疫点的距离,确定若干个调查点。

4.2.2个案调查

由专业人员对每个疟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上报。

4.2.3疫情核查

核查各医疗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和发热病人血片标本,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突发疫情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4.2.4蚊媒调查

进行媒介按蚊调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情况紧急时媒介调查可推迟进行)。

4.2.5发热病人血检

各级医疗机构应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和血检疟原虫,并对虫种进行鉴定。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分级响应

5.1.1 Ⅳ级应急响应

区卫计局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疫情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媒介生物的灭杀及环境消毒等卫生学处理;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1.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区卫计局接到较大疟疾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疟疾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5.1.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疟疾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疟疾疫情防控工作。

5.1.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政府疟疾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区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疟疾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区政府疟疾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5.2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

5.2.1 疫点及其周围相邻居民点的疟疾确诊及疑似病例得到规范治疗,采取了必要的媒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了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5.2.2自启动应急处理工作之日起,连续30天的疟疾发病人数比此前同期减少50%以上,且周围无新出现突发疫情的行政村;

5.2.3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监测结果,证实疫情趋于稳定,经上一级专家的考查和认可后,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

一般疟疾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疟疾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疟疾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疟疾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 后期评估

疟疾疫情结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区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加强疟疾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疟疾疫情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及应急指挥体系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治和应急防疫机动队。

7.2 技术保障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疟疾疫情控制、病例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根据防治工作实际,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3 经费、物资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各自疟疾防控工作的职责,储备应急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区卫计局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控制经费的预算报告。其中物资储备应包括:

7.3.1抗疟疾治疗药品:氯喹、伯氨喹、哌喹、咯萘啶、青蒿素类制剂等。

7.3.2灭蚊药品: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溴氰菊酯、氯氰菊酯及氟氯氰菊酯等。

7.3.3设备及器材:显微镜、解剖镜、快速诊断试剂盒,以及其他与应急处理和救治有关的器材等。

8 附则

本预案由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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