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2017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上虞区2017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虞区2017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七)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八)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
(七)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创业、竞职和辞职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对自荐报名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分别公布民主推荐结果和所有自荐人员名单;
(九)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十)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八条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 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发出通知,要求其回村参加选举。
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第十一条 选民名单公布并确定后,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经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人数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40人;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50人。
村民代表应当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制定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设置适当的资格条件,提高村民代表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党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采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推选方式产生,不得实行委托推选,同户不得产生两名以上村民代表。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采取按比例单列名额专选的方式进行。
推选村民代表的同时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原则上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两荐直选”的方式。即竞选人自荐、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推荐、无候选人直接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3-5人组成。其中,单独设立一个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具体要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
“四过硬”,即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政治素质过硬,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②治理能力过硬,有带富能力和管理办法,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推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剿灭劣V类水”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③服务本领过硬,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④品行作风过硬,有公道之心和群众口碑,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五不能”,即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经选举后当选的,当选无效: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②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③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④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不宜”,即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经选举后当选的,原则上应劝其辞职: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②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④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⑤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⑥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十七条 凡具备任职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和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于正式选举的10日前,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并提出自荐承诺(即竞职、创业和辞职承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自荐人员的承诺内容和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并将自荐人员名单提交乡镇、街道党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任职资格的联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经联审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应于正式选举的5日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应及时张榜公布,并对其自荐承诺书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广播播放等形式向选民进行宣传介绍。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确定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并予以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的形式集中投票选举,投票场所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条 选民必须持选民证亲自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委托投票的,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选举认可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
第二十一条 投票时间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张榜公布。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二十二条 投票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上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委托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并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应为候选人(自荐人)之外的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因长期外出失去联系,在选举日前未办理委托手续、在投票截止前又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视同放弃选举权。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选票由参加投票的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员代写。
受委托人、代写员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专职妇女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职数直接选举,可以选足职位职数,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得多选。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职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该职数选举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主任、又为委员或妇女委员的,该人选举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委员、又为妇女委员的,该人仅计委员一票。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进行另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
第三十条 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负责村日常性事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对当选人员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人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公布的,需经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一份,乡镇、街道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第三十三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对移交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选举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街道、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村包括行政村、改居村。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