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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整治奖补标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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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263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土地整治奖补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充分挖掘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增强乡镇、街道和部门责任意识,确保土地资源占补平衡,促进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报批,根据有关政策意见,现就调整我区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标准农田补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土地整治项目奖补标准通知如下:                                                    

一、垦造耕地

1.奖补标准。按净增耕地面积,开垦为旱地的补助4万元/亩,开垦为水田的补助7万元/亩。旱地提升为水田的补助3万元/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不得低于项目总奖补资金的60%。

2.专项奖励。立项后12个月内通过验收入库的项目(含旱地提升为水田),再奖励1万元/亩。

3.资金拨付。项目(含旱地提升为水田)立项后拨付总奖补资金的30%,验收通过后拨付至总额的80%,同时拨付全额奖励资金。剩余20%资金作为项目的后续管护资金,三年管护期满后拨付。

二、标准农田建设

 1.奖补标准。建成为二等及以上标准农田的,补助3000元/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不得低于项目总奖补资金的80%。

2.专项奖励。立项后18个月内验收入库的项目,再奖励1000元/亩。

3.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总奖补资金的30%,验收通过后拨付至总额的80%,同时拨付全额奖励资金。剩余20%资金作为项目的后续管护资金,三年管护期满后拨付。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1.奖补标准。认定类补助50元/亩,提升类补助1500元/亩,建设类补助2800元/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不得低于项目总奖补资金的80%。

2.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总奖补资金的30%,验收通过后拨付至总额的80%,剩余20%资金作为项目的后续管护资金,三年管护期满后拨付。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1.奖补标准。产生的周转指标奖励仍按《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137号)规定执行。溢余周转指标由区统筹使用,旱地补助10万元/亩,水田补助15万元/亩。

2.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总奖补资金的30%,整体验收后拨付至总额的80%和区统筹使用周转指标全额奖补资金,剩余20%资金作为项目后续管护资金,三年管护期满后拨付。

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起新立项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344号)执行。

本《通知》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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