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卫计〔2017〕62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区卫生监督所:
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等方面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依法依规执业意识
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相应医疗服务,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科室不得开设。医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执业并及时办理注册及变更手续。加强医务人员政策法规培训,着力增强依法依规执业的意识和能力。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诊疗环境。
二、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的相关要求,“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性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科室管理,对本单位涉及“对内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对外合作的科室、项目,或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合作购置医疗设备并进行利益分成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严禁出租、对外承包科室,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合作经营、技术引进等名义变相出租承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严禁医疗机构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合作购置医疗设备从事医疗活动谋利,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已经出租的、变相出租承包的或者违规合作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或终止。区卫生监督所要严格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切实维护医疗秩序。
三、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73号)有关精神:“取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于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问题以及落后、淘汰的医疗技术,应当及时停止临床应用,并调整出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要对本单位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制度。严禁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临床研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四、强化自查自纠和监督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在4月底前对本单位对外合作的科室、项目或者和其他个人、组织合作购置医疗设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管理等情况在原清查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和清理,各单位自查自纠报告在4月30日前报局医政科。5月份开始,区卫生监督所对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抽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仍存在出租承包、变相承包科室或违规开展合作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