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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16〕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由街道聘用或与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企业签订合同的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街道在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社区工作者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四条 招聘对象的资格条件。
社区工作者一般每个社区不少于5名,规模在2500户以上的社区每增加400户,增配1名,最多不超过9人。社区工作者招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二)高中(包括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首次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已取得国家社工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应届社工专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
第五条 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方案,经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核准,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根据需要,也可由区直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组织报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街道党委(或区直有关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录用人员;
(六)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被招聘为社区工作者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一)新公开招录的人员,由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街道意见,实施劳务派遣。原招录的社区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劳务派遣。
(二)劳动合同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由聘用方根据实际情况或由当事人共同拟订,但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
(三)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要与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届期相一致,首次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并报区“社区办”登记备案。社区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街道管理,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区级层面负责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定期培训,根据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街道负责对社区其他工作者的定期培训,一般应每年组织轮训一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经常性学习教育,有计划地开展思想作风建设和岗位业务知识、技能等培训。
第八条 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自大、函大、电大等学历教育,3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要基本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提高社区工作者整体文化素质。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逐步推行社区工作者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办公制度。社区工作者实行错时制上班,上午、下午比区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到社区上班。双休日、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确保每天有人在岗,方便居民办事。
第十条 请销假制度。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外出超过2天的,必须向街道党委、办事处主要领导请假;社区其他工作者外出必须向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重大决策,各种有影响性的活动,应事先向街道党委、办事处请示汇报;各类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向街道党委、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谈心谈话制度。街道党委每年要与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社区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要定期与社区其他工作者进行谈心谈话,及时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第十三条 联网访户制度。以小区、楼群或一定数量住户为单元,科学划分网格,每位社区工作者联系1-2个网格(一般不少于300户),对网格内的住户每年上门走访不少于1次,做到受教育、增感情、解难题。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四条 实行社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每年年初,由街道根据社区实际制定下发《社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细则》,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年底组织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社区党组织要根据社区全年目标任务,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分解落实任务,制订社区工作者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在社区党务、社务公开栏向全体社区居民公示承诺,接受党员、居民监督。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每年年底要向社区党员、居民代表进行公开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街道根据社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和社区党员、居民代表民主评议情况,确定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考核等次,社区其他工作者由社区党组织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等次与社区工作者年终奖金发放和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并作为社区工作者延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年收入水平。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收入由月基本工资(缴费工资)和工作考核奖金两部分组成。要提高考核奖金在年收入中的比重,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激励力度。对已取得中级或初级社工证书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专职岗位工资300元和200元。社区工作者工资和奖金发放办法,具体由各街道根据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由街道或劳务派遣公司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解聘和退岗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解聘后的7日内,办理移交等所有手续,如工作允许,街道可以提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并及时报区“社区办”备案。申请、办理手续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履行社区工作者义务和职责,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
(二)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上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
(五)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合同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解除条件出现。
第二十二条 解聘社区工作者,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和事实依据,经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街道或劳务派遣企业与本人办理解聘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区“社区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到龄退休制度,一般男60周岁、女50周岁即实行退休,但女性主职干部经本人申请和街道审核,报“社区办”同意后,社保部门可参照国有企业管理岗位准予延退。发文之前已到退岗年龄但目前仍上岗使用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同意,报“社区办”备案,实行返聘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