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50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省、市两级工作要求,为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综合考虑项目工作量和各乡镇街道财力等实际,特制定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财政专项补助政策意见。
一、补助对象
本次补助范围为列入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名单的小城镇(不包括沥海镇)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小城镇,涉及18个乡镇(街道)共25个小城镇,具体为:
A类(省级中心镇):小越镇、章镇镇、丰惠镇、崧厦镇等4个。
B类(一般镇):道墟镇、上浦镇、汤浦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谢塘镇、盖北镇、下管镇、长塘镇等10个。
C类(乡):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等3个。
D类(独立与城区的街道):东关街道等1个
E类(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驿亭镇横塘(原横塘乡政府所在地)、永和镇朱巷(原朱巷乡政府所在地)、道墟镇肖金(原肖金乡政府所在地)、章镇镇张溪(原张溪乡政府所在地)、章镇镇龙浦(原龙浦乡政府所在地)、丰惠镇谢桥(原谢桥镇政府所在地)、梁湖镇皂湖(原皂湖乡政府所在地)等7个。
上述列入补助范围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初审,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审定。
二、补助范围
区政府将筹措专项资金,对列入补助的25个小城镇核定的整治区内开展的综合整治项目投入资金(原则上为经审核的整治项目和区政府确定的相关项目费用),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相关乡镇街道予以补助。
三、补助办法
1.补助单元划分按省考核要求(即E类小城镇也单独确定比例),分25个单元,补助单元内的所有项目统一补助比例。
2.对补助单元内的综合整治项目,按审计部门认可金额(指项目决算额)分基础补助和绩效奖励,基础补助确定为50%,绩效奖励(补助)根据考核验收的结果、进度、分值等内容确定具体比例和金额最高为45%,具体如下:
⑴考核验收达标补助20%,其中:按规定通过区级考核的补助10%;按上级规定通过考核的补助10%。
⑵考核验收进度补助最高15%,按规定时间通过区级考核的补助5%,按规定时间通过上级考核的补助5%,提前通过上级考核的奖励2%;其中2017年6月份通过区级考核并按期通过省级考核的奖励直接确定为15%,2017年12月份通过区级考核并按期通过省级考核的奖励直接确定为13%。
⑶考核验收质量奖励最高10%,规定时间通过省级考核(且复验合格)的小城镇,对超出达标合格分数线以上部分进行奖励,具体计算公式为:(省考核得分-达标分数线)/(满分110分-达标分数线)*10%。
3.设亮点工作(精品项目)专项奖励,最高10%,亮点工作指对照省级考核标准能影响省级对区级考核的亮点工作,精品项目指受到区级以上相关领导认可的相关整治项目,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4.其他要求:在区级组织的复查验收中不达标的酌情降低补助比例,最高扣除10%;在上级组织复查验收中不达标的酌情降低补助比例(扣除10%-20);经整改后重新验收仍不达标的取消所有绩效奖励(补助)资格。
四、专项补助:为推进长效管控,设立专项补助用于长效管理,暂定5年并按年度补助,根据25个小城镇规模(按A-E类),结合量化排名情况进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资金预拨: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制度,原则上各乡镇(街道)按季度报送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以小城镇整治单元划分,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按月拨付,预拨比例控制在计量的70%左右,年底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地情况研究确定预拨款项,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结算办法另行制订。
六、验收兑现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结束后,由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牵头,各专项牵头部门分项负责验收认定,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各部门、乡镇街道实际投资金额进行审计监督和审核把关。
各专项牵头部门验收认定结果报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相关材料及审核的投资金额、预拨金额经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
七、其他事项
本政策意见由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