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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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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计〔201710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区的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各类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和蔓延,现将《绍兴市上虞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15

 

 

上虞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和做好我区的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各类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受灾地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绍兴市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干旱、洪涝、台风、海潮、地震等)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救灾防病是指发生可能或已经导致疾病发生、流行的自然灾害时,为保护灾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一系列疾病预防和应急处置行为。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

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各项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工作;当灾情发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

1.3.2  及时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灾区出现疫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处置,措施果断,提高伤病员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扩散和蔓延。

1.3.3  依法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等的规定,认真履行救灾防病工作职责,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采取防治措施,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1.3.4  分级负责。

根据灾情大小和疫情等级,救灾防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区卫计局加强对全区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内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根据灾情大小和发生疫情的等级,区卫计局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工作;组织实施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对灾害中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结合灾情特点,制定重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中毒等预防控制方案;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各项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

2.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分析疫情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和建议;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毒、疫点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各项应急防病工作;并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

2.3  区卫生监督所

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大对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及其他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力度,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2.4  医疗机构

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收治灾害中伤病员,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必要时奔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相关工作。

3  疫情分级

根据灾情大小以及法定传染病和各类中毒报告人数,将灾情导致的疫情分为常态和预警状态。按照疫情波及的范围和流行态势,将预警状态分为四级;发生不同级别的疫情,应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Ⅳ级:全区1-4个乡镇(街道)发生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传染病发病和各类中毒的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明显升高1倍及以上的。

Ⅲ级:全区5-9个乡镇(街道)发生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传染病发病和各类中毒的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倍以上;或主要传染病单病发病达到《浙江省救灾防病期间重大疫情及中毒事故分级》三级标准的;

Ⅱ级:全区10-14个乡镇(街道)发生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传染病发病和各类中毒的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倍及以上;或受灾地区主要传染病单病发病达到《浙江省救灾防病期间重大疫情及中毒事故分级》二级标准的。

Ⅰ级:全区1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发病和各类中毒的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倍及以上;或主要传染病单病发病达到《浙江省救灾防病期间重大疫情及中毒事故分级》一级标准的。

4  预案启动、预警与终止

4.1  启动预案:按照灾情大小、疫情等级和区政府的要求,适时启动本级救灾防病预案,实行救灾防病相关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绍兴市卫计委,直至上报至省卫计委。

4.2  预警:自然灾害期间,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或疫情发展趋势,由区卫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

4.3  终止预案:灾情基本结束后,当灾区传染病疫情和各类中毒等的发病水平与往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差别时,可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作出终止预案的决定。终止预案后5日内将救灾防病工作总结报市卫计委。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常态

全区没有发生各类自然灾害,但在每年自然灾害高发时间到来之前或根据气象等部门预报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时,进入常态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区卫计局建立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和临床有关专业等人员。

2)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对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副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血吸虫病、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等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进行监测,区卫计局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

3)做好医疗救治应对准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既要按照区卫计局的要求,至少建有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中青年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等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比例科学合理。同时又要随时应对并做好突发自然灾害所致的伤病员收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4)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区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各类中毒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2  预警状态

5.2.1  Ⅳ级

出现Ⅳ级疫情时,区卫计局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做好常态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区卫计局完成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的组建,确保卫生应急人员能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集结完毕,并可以随时到达受灾现场。

2)实施24小时值班。

3)做好应急队伍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落实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处置需要。

4)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

5)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应急接种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6)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灾情疫情情况,并按《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实施救灾防病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工作。

5.2.2  Ⅲ级

出现Ⅲ级疫情时,区卫计局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在做好Ⅳ级疫情各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组建各级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做好随时提供技术支援和指导的准备。

2)疫情报告:责任疫情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计委《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等的规定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食物中毒的信息报告执行卫计委《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其他中毒的报告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实施各项救灾防病应急处置措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①疫点处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专

业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查找传染源,进行疫点消毒,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

②病人救治: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救治任务后,应立即安排医疗机构组派相应应急医疗救治队伍赴现场救治.

③技术、物资支持: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迅速调集专业技术人员,赶赴重点受灾乡镇,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援。必要时请求绍兴市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支持。

④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洪涝地区水源污染严重,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分散式供水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并落实饮水消毒工作。对受灾严重地区要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并作好水源保护工作;在洪涝退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指导当地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消毒,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并及时开展水质检验。旱灾地区要重点做好由缺水、缺粮及污染引起的卫生问题,预防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同时还应预防中暑的发生。

⑤预防食物中毒:要教育群众防止食用腐败变质食品、误食被农药和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有毒植物。旱灾地区要教育群众防止食用腐败变质食品和误食有毒野生植物。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遵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及时进行处理。

⑥控制相关传染病:对灾区住房和公共场所及时做好卫生消毒工作,对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及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进行彻底的卫生消毒处理。洪涝地区在洪水未退时,应重点实施对居民临时住处、临时垃圾点、厕所等场所的蚊蝇、鼠类的消杀工作;洪水退后应重点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并在重灾区人群较集中地及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外环境药物喷洒消灭蚊蝇。旱灾地区要及时开展媒介生物的监测,控制相应媒传疾病的发病率。

⑦开展群防群治: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作用,分片包干,分工负责。配备一定的药品器材,中西结合,开展群防群治,使各项健康教育、救灾防病的技术措施落实到灾区,做到救灾防病到位。在高温酷暑期间,容易发生中暑,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备足防治中暑的必备药物,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5.2.3  Ⅱ级

    疫情发生时,区卫计局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并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做好Ⅲ级疫情各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开展各项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措施

区卫计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对发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等按甲类报告管理的疫情,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必要时,请市级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技术、物资等应急支援。

5.2.4  Ⅰ级

出现Ⅰ级疫情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做好Ⅱ级疫情各项应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和病人医疗救治等工作:

组织救灾防病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媒介生物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工作,掌握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核实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发生甲类传染病和肺炭疽等按甲类报告管理疫情的地点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组织市级医疗救治专业队进行现场救治,加强临床治疗指导工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配专业技术力量和救灾防病物资。必要时,请省级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技术、物资等应急支援。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进一步加强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的机构与能力的建设和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事件,应成立应急机构和相关技术组织,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技术指导、实验室检验、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等,保证灾情发生后能迅速开展现场应急预防控制工作。区卫生监督所针对灾害事件,应成立各卫生督查组,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救治组,在发生灾害事件后能迅速派出医疗、护理和检验专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2  经费保障

在灾害发生前,区政府根据历年灾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救灾防病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安排和保证。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安排必要的救灾防病紧急补助经费,并优先安排医疗卫生机构被灾害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以保证救灾防病工作的正常进行。

6.3  物资保障

区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救灾防病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灾情发生后,区卫计局要及时将救灾防病所需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当地政府,以便协调落实所需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6.4  培训和演练

区卫计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应急处置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演练,增强救灾防病工作的协同能力,提高实战水平。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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