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加快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上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策类专项资金,由上级和区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㈡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㈢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原则;
㈣公共财政和绩效导向原则;
㈤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㈠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㈡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工作;
㈢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㈣负责从项目立项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㈠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整合、调整扶持政策和资金;
㈡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工作;
㈢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
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财政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区委、区政府决策设立,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支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资金用途、绩效目标、执行期限等要素,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绩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审,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请区委或区政府审批同意后设立。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主管部门牵头出台具体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使用范围和对象、管理职责、分配方式、申报条件、审批程序、验收确认、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补助标准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报请区委、区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㈡专项资金实施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㈢其他需要撤销的。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平台,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本办法和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立项指南等规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当年度可以向区本级和上级同时申报;
㈡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在区本级各主管部门之间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㈢同一申请单位原则上不得连续2年以上申报同一类型的补助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同一项目(同一内容)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资料中真实载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的审核。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补助项目竞争性立项机制;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奖补项目:对需要立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遴选补助项目,经审批后向乡镇(街道)或项目实施主体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对不需要立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奖补方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申报项目资料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通过因素法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区本级同时也安排的,财政部门可以整合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实并签具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预拨。
绍兴市级和区本级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财政资金,确需预拨的,应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完成情况提出预拨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预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上级项目(不包括上级自行组织验收项目)、直接受理的申报项目、建设主体为乡镇(街道)、部门的申报项目和认为必须由其自行验收的申报项目;其他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验收,并及时按规定和要求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结论、审计报告和兑现申请等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投入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认:
㈠建设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按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及有关规定确认;
㈡建设主体为行政村(改居村)的项目,按村级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及有关规定确认;
㈢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或审计确认;
㈣其他合理的确认方式。
审价单位应当在已确认为投入额的发票、票据等资料上标注或加盖“已享受财政补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若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投入额一定比例计算的:项目投入额以立项金额、财务投入额二者孰低的原则确认;若主管部门实施定额管理的,项目投入额以立项金额、财务投入额和核定投资额三者孰低的原则确认,核定投资额的定额标准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除财政部门整合统筹使用外的项目,同时被上级和区本级立项的,区本级补助的项目投入额是按上述原则确认的项目投入额减去上级项目已补金额(上级尚未补助的,为上级申请补助金额)后的差额予以确认。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按本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结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项目(内容)各级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80%。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若政策规定在项目申报或补助兑现前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合法性、合规性等前置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回复审查意见;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兑现方案。
对除“一企一策”以外的政策性奖励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均需按照前款负责做好前置审查工作,经审查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该企业当年区级政策性奖励资金:
㈠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年度环保专项工作任务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㈡当年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逃避税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或逃避税费比例达10%以上且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违法达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有欠税(费)情形的;
㈣严重拖欠工资、非法集资等造成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㈤当年发生5人及以上职业中毒的;
㈥企业副总及以上管理层人员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㈦未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
㈧主管部门认为应取消财政性奖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依法公示项目补助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快财政资金兑现速度,主管部门做好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工作,对申请拨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拨款申请表(见附件)、有关拨款依据等申请拨款资料后及时安排财政资金,不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兑现政策资金。
对“一企一策”等形式的扶持企业发展类政策资金,由财政(地税)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及时兑现。
对区委、区政府单独为“两区”出台的或各乡镇、街道、“两区”、平台自行出台的扶持政策中所涉及的专项资金,由各乡镇、街道、“两区”、平台自行负责政策执行、资金兑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项目立项申报、日常管理、完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制度体系,负责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等资料(含影像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会计核算,严禁白条抵支,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并对提供的发票、票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审计等有关工作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应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不得违规执业。
第三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拨付、使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并由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违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在3年内停止其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㈠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且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㈢被审计、财政等部门查处,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㈣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以解决特定事项或“一事一议”形式设立的临时性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4〕208号)、《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3〕338号)、《绍兴市上虞区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3〕3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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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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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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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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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 拨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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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 单位审核意见 |
本次申请,已根据《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核和前置审查。 主管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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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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