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事前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分析,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在提交审批时一并提供。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核审批程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区国资办根据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的初审意见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提出审定意见。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规范化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专门的登记制度、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投资情况;要制订专项考核制度,制订资产经营管理、收益收缴等指标考核体系。要加强对外投资的后续管理,事后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对各项投资行为加强评估分析、跟踪问效,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