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健全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项目投资债务风险,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各类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遵循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要求实施。
国有建设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项目立项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年度下达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国有建设项目财务计划。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三)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章 项目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新建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申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年度新建项目计划前必须先递交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报区财政局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列入区发改局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对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道路整治维修、校舍修缮等打包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编制明细的建设计划。
新建项目建设资金有上级补助、社会资本捐助或者由部门及乡镇自筹(不含融资)的,优先列入国有建设项目财务计划。
前期项目应在立项前递交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七条 绩效目标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实际投资回收期、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等。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备案情况,采用抽审的方式,组织实施新建项目的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项目投资。绩效评审不合格的,不予列入新建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的年度新建、续建及前期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区级各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外的项目情况,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跟踪情况,编制年度国有建设项目财务计划并下达实施。
第十条 国有建设项目财务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国有建设项目计划分年度下达,上年财务安排指标未使用的不予结转,年度执行情况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考虑因素。
国有建设项目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减国有建设项目、调整项目投资额的,参照《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虞政发〔2012〕6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招标文件约定的支付进度、工程结算、质量保证、履约保证等内容必须符合国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合同签订不得突破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工程预付款比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提供履约保证条件下,预付款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特殊情况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工程款应约定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的,完工验收前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按工程计量支付的,完工前支付比例一般控制在计量进度的80%以内,有特殊情况的,最高不超过计量进度的90%。
工程结算审计后,项目单位一般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必要的可以适当提高,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质保期)满后清算,审计备案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涉及的征迁费用支出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除按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中介机构费用外,其他项目费用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必须符合所批准概算的分项内容,超出概算范围的,不予支付。经区政府同意的重大项目的征迁经费性支出根据批复的额度列入概算后予以支出。
项目概算必须明确工程投资、设备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具体支出内容,未落实内容不得列其他支出。项目预备费用不得超过投资额的5%,动用项目预备费实行报告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把关。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必须符合《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投资强度标准化管理指导性意见》的控制要求,不符合的,超出部分不安排区级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务计划、合同约定、建设进度、项目支出需求等及时拨付资金,其他有资金配比的,应同步到位。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单设基建账户,对基建财务收支分项目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财务计划确定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采购预算,未列入的不予支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有建设项目活动涉及采购的,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
第四章 建设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控制数以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借用、迁移补偿等为基数分档计算。
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建设管理费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均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或计划管理。
(一)工程指挥部或办公室;
(二)承担专项建设任务的临时机构;
(三)投融资公司(直接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编制预算或计划的建设单位。
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总额控制标准的40%控制。
第二十条 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代建单位管理费按照区府办《关于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6〕156号)执行。
第五章 竣工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办理档案、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转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6〕17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缴回财政。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制度,通过具体项目的绩效跟踪,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项目绩效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国有建设项目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组织、指导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国有建设项目绩效报告进行复核,按一定比例进行再评价,同时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建设项目绩效管理的具体指标;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建设项目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当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数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工作,并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国有建设项目绩效跟踪报告。对于当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数在3000万元以下的国有建设项目,可视情况由区财政局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决定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进行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建设项目绩效跟踪结果作为安排年度财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跟踪结果较差的,取消该项目下年度财政计划安排,并减少该部门下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总额。
国有建设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和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三)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四)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有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国有建设项目过程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PPP形式实施的国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区级应急项目限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虞区国有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7]145号附件.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