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7〕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经区政府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外工程企业进虞投标与备案管理的意见(试行)》等两项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外工程企业进虞投标与备案管理的意见(试行)
2.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外工程企业进虞投标
与备案管理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虞区外建筑等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进虞投标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区外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在上虞区行政区域以外的独立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书,在虞要求参加本区投标活动的工程企业。
第三条 区外企业到本区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在取得投标资格前,应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会员,并对交易单位信息资料进行注册,提交《诚信投标承诺书》等相关资料。交易中心对注册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发放第三方CA数字证书。
第四条 建设局、建管局、水利局、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须对区外企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法定限额以上的预中标项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中标区外企业应在中标公示之日起10日内,根据工程类别,携带下列资料到建设局、建管局、水利局、交通局等相应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预中标企业的资格审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还需按以下标准进行审核: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证;
(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额度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细则执行);
(五)区外预中标企业必须在上虞派驻固定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并提供社保关系在预中标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最近6个月的社保资料。
(六)办公场所须设立在上虞中心城区商务办公用房,不得使用住宅、车库、厂房、仓库、临时用房等,办公用房必须是企业独立购买,并需提供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其中:特级、一级工程企业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二级、三级工程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资质等级按企业最高资质确定。
(七)区外中标企业不得伪造虚假资料进行备案,一旦查实,则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给予处罚,记入黑名单,清退出上虞招标投标市场。
在中标公示期间存在异议和投诉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待异议、投诉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除上级明确规定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其它限制性要求或以其它不正当理由不予备案。
第五条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外预中标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预中标区外企业应在通过备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企业备案登记表报送招标人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登记表由各个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企业备案登记表作为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依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表,招标人不得发放。
第六条 区外中标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中标公示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备案资料,或者因资料不齐全的,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则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暂停投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同时,将处理意见书抄送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第七条 实行抽签入围办法。在潜在投标企业中抽签入围20家,其中在区内企业中随机抽取12家,区外企业中随机抽取8家。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不足20(含)家时,则全部入围;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20家,但其中区内企业不足12家时,区内企业全部入围,不足家数在区外企业中补充抽取;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20家,其中区内企业超过12家,区外企业不足8家时,不足家数在剩余的区内企业中补充抽取。
第八条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防止区内企业投标数量不足。
第九条 凡区外工程企业在上虞中心城区购买商务办公用房,特级、一级工程企业达到500平方米,二级、三级工程企业达到300平方米的,可在招标投标时享受区内企业政策待遇(房产所有权为公司或上虞分公司拥有,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