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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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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渣土仅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 的管理机制,坚持“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法制办、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局、规划分局、建设局、水利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湾上虞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曹娥江旅游度假区、高铁新城、e游小镇以及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上虞区城镇规划区建筑渣土的统一管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考核制度和信息平台。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建筑渣土的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渣土的,应当依法委托已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承运建筑渣土。

第八条 建筑泥浆实行固化处置,提倡现场固化,固化作业必须符合从业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 运输单位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要求,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名称及监督电话,安装GPS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 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线路、时间运输至指定的场所,运输过程中不得倾倒、泄漏、撒落渣土。

第十一条 建筑渣土运输实行《三联单》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建筑渣土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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