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解决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和布局失衡等问题,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区发改局、财政局、
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管局、教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四)区教体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明确幼儿园的布点位置和规模要求。建设局(规划分局)在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将学前教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落实至具体地块;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按照幼儿就近入园的原则,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规划用途,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幼儿园在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邀请教体局派员参加。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1500户以上的,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按每1500户配套建设一所6班及以上的标准幼儿园(按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12生计算,城市居民按每户3.5-4人计算,幼儿园按每班30人计算)。建设局(规划分局)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商负责建造,并与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验收。
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按整体合理布局等情况需要进行组团开发的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根据需要将幼儿园建设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由开发单位按照《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配套建设要求,采用以资代建方式,按该零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园舍建设资金,并在规划建设方案审批时,与其他建设规费一并征收,统一缴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幼儿园园舍以资代建经费后,经区教体局核实确认,建设局(规划分局)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标准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幼儿园以资代建经费,根据批准的幼儿园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用于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幼儿园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周边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规模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