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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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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安〔2017〕4号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上虞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7月11
上虞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绍兴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上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电气火灾技防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
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套牌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气产品等违法行为;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不规范和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等行为;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气产品、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严把电器产品质量关口。
1.严把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关。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严把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严查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3.严查违规设计行为。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严查违法施工行为。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电缆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施工、监理单位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强化使用领域隐患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居(村)民家庭、文物古建筑、历史街区、社区、住宅小区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安全用电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227号)要求,户保补装按50元/户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表后线按100元/户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两老户”线路改造按500元/户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费用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分别按70%、30%的比例承担。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人力社保、建设、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定期抽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电气行业相关工种的从业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核查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资格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提高持证上岗率。
(四)推广应用“智慧用电”技术。
9.积极推广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要将“智慧用电”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24小时在线监测、异常情况短信提醒、掌上巡检电工、定期形成检测报告、远程服务等功能。要在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众聚集场所、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先行先试,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不断提升单位火灾防范的科技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10.广泛普及安全用电知识。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知识。要充分利用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广泛播发电气火灾防范知识;要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校园、企业单位、党政干部日常培训内容,提高安全用电意识。
11.全面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制作刊(播)电气火灾防范专题节目、栏目,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要加大对“智慧用电”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单位主动安装应用,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要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治理步骤
即日起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中旬前)。各乡镇街道及行业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中旬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照《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胡升、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林永明、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张辉方担任,经信局、教体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上虞供电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由张辉方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综合协调科科长高磊、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斯勇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督导专班,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督导和年度考核。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2017至2019年度区政府对各地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平安暗访考核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二)职责分工。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抓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题部署会议,拿出专项资金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采取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等方式,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2.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3.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行为。
4.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经信、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配合乡镇街道对居(村)民家庭、文物古建筑、历史街区、社区、住宅小区电气线路改造及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6.公安部门与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7.教育、公安、经信、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监、旅游、文物、宗教、邮政等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升本行业本系统电气火灾防范意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电气火灾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明确工作机构,量化工作任务,切实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到人。各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罚,督促抓好整改,最大限度消除电气火灾隐患。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用电知识,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要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四)强化考核。各地要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阶段性工作小结请于2017年9月28日前报送至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8年起,每年1月3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6月22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人:斯勇,电话:136268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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