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切实加强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绍兴市上虞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
2.自即日起对运输处置建筑渣土的企业进行核准,运输单位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必须符合以下方面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是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是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密闭化技术标准要求,统一设置车身颜色、喷涂企业名称及监督电话,安装GPS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自
3.自
4.通告发布前已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但尚未完成渣土处置的,给予过渡期,按原办法操作。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