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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7〕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绍兴市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17〕4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提供水、电、气、公共交通等服务的国有企业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公共服务动态调整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要求,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

(二)对应的市县统一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已新增、修订、取消;

(三)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单位、共同实施单位、事权层级发生变化;

(四)实施依据、受理条件、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发生变化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

(六)法定期限、承诺时限发生变化;

(七)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外部流程图发生变化;

(八)办事地址、办事地点发生变化;

(九)受理接待时间发生变化;

(十)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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