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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百官街道城中村(A类村)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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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196号

百官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百官街道城中村(A类村)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上虞区百官街道城中村(A类村)

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城市新区建设,积极打造城市宜居新形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推进,呼应群众民生需求,切实提升城市品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房屋征迁改造政策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百官街道范围内因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建设发展和改善民生需要,对房屋实施征迁改造,并对被征迁改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百官街道办事处为百官街道范围内征迁改造工作总牵头单位和推进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房屋征迁的各项工作;区房屋征迁一所协助做好房屋征迁改造具体业务工作;区棚户区改造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百官街道范围内城中村房屋征迁改造出资单位;区建设局(城改办)为百官街道范围内房屋征迁改造业务指导单位。

    区发改、公安、监察、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档案、供电、水务、广电、电信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迁改造的指导、服务工作。

    被征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改造区块内的村、社区干部应协助做好被征迁人动员、搬迁和旧房拆除工作。

    房屋征迁改造范围确定后,项目牵头单位应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迁改造范围内相关手续。暂停办理事项如下:

   (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行为;

   (三)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牵头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三条  百官街道范围内城中村(A类村)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住房困难户”、“双困户”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基本住房保障。

    第四条  被征迁改造房屋的合法性、用途性质及03航拍的认定依以下规定执行:

    (一)成立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人员由征迁改造工作推进责任单位、业务实施协助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和区国土分局指派专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居委(村)干部参加。相关房屋的合法性、用途性质及03航拍的认定以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工作推进责任单位召集,讨论结果以《征迁房屋合法产权认定联系单》或《征迁房屋航拍认定联系单》的形式由相应征迁改造地块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签发。房屋建筑面积丈量、计算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关内业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推进责任单位、业务实施协助单位会同区国土分局等单位共同实施。

    (二)合法房产认定的操作依据:
    1.合法性认定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材料进行认定;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建房审批等材料进行认定。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且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以村(居)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认定。

    2.用途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权属档案(审批)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为准。

   (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且同一时点其他凭证均为合法有效的,按以下操作:

    ①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

    ②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

    ③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以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3.面积认定

     有关建筑面积丈量、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中被征迁房屋的阳台(包括封闭和未封闭)面积统一按全封闭式阳台计算方式认定。

    按上述方式认定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核发《征迁房屋合法产权认定联系单》。

   (三)03 航拍认定操作依据

    1.面积认定

    以2003年11月份的航拍数字化图为依据,结合实地调查的结果及被征迁人提供的对其真实性和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的无权源证明书等书证材料进行面积认定。建筑面积的计算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3点中的计算方法执行。

    自然间面积小于5㎡(含5㎡)的,不作单独认定。

    2.用途认定

    原则上按原始建造时的用途进行认定,特殊情况按如下操作:

   (1)1990年4月1日前已转让给个人的村集体队屋,并实际用于居住或生活附属用房的,原则上参照合法住宅标准予以补偿;1990年4月1日后转让所得的,参照转让前用途标准予以补偿。

   (2)农田上的房屋按工业性质用房标准予以补偿。

   (3)依附或毗邻于住宅房屋的农村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用房等,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结合房屋结构进行认定。一般可参照合法住宅标准予以认定补偿。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当参照工业性质用房标准予以补偿:①进场丈量评估时的使用状态为工业(含手工作坊)用途的;②有营业执照或曾办理过营业执照的;③有工业用电或曾申请过工业用电的;④有纳税记录等。

    对按上述②、③、④为依据认定的,如出现以下情形,则按下列原则操作:①出现一户有多处03航拍认定房屋且无其它临建的,以其中较小一处房屋面积参照工业性质用房标准予以补偿;②如营业执照和工业用电申请在03航拍之后,且该户又有其它临建的,则可将其03航拍认定面积参照合法住宅标准予以补偿。

按上述方式认定的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核发《征迁房屋航拍认定联系单》。

   (四)房屋用途发生改变的,按以下方式操作。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营业执照申领办法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执行,下同)。改变房屋用途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国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擅自将工业、办公、住宅等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权人确以改变用途后经营为生的,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已经营年限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迁改造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补贴后的补偿单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单价。

    3.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申领的营业执照符合以下条件的,无论经营面积大小,经营年限长短,都按500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相关补贴只与房屋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具体条件如下: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与产权人一致的或法定代表(经营者)与产权人属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或有租赁关系的(需出具租赁协议);

   (2)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点必须与房屋坐落一致;

   (3)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的内容一致。

第五条  合法住宅房屋征迁改造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03航拍认定的房屋,参照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住房困难户”、“双困户”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基本住房保障。

合法非住宅房屋征迁改造实行货币补偿,以03航拍认定的非住宅房屋,参照合法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被征迁改造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屋征迁改造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迁改造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比准价)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等因素确定。

    被征迁改造房屋补偿价格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成本法。

    第七条  合法住宅房屋(含03航拍认定)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22%的货币补贴(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

    货币补偿并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在货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一)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与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的关系必须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与相应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即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必须全部选择货币补偿。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必须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上虞区区域内(不包括沥海镇)一手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

   (四)当购房款(不含车库、车位、附房,下同)大于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22%补贴,下同),给予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8%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被征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给予购房款8%的购房补贴。

   (五)申领购房补贴时,被征迁人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经相关部门确认)、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

(六)被征迁人是共有产权人时,一般情况下按权重比例可享受购房补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共有产权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在面积允许范围内享受购房补贴。

    按03航拍认定的住宅房屋的购房补贴和操作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购房补贴,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迁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03航拍认定面积)12元/月·㎡标准结算,达不到600元/月的,按600元/月支付,一次性计发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房困难户”、“双困户”选择基本住房保障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另行规定(详见附件)。

    第九条  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03航拍认定面积)8元/㎡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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