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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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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参保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关于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后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险办〔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灾后重建能力;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有利于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新型保险机制。这既是对政府救灾救济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十九大精神和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及时高效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的新路子。

基本原则: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少取多予,照顾贫困,自愿参保。

(二)保险主体和对象

保险主体:绍兴市上虞区范围内具有上虞居民户口的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对象:农户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无人住空房不保。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其他房屋可自愿选择投保商业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办理投保业务。

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对象:农户自有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室内财产。室内财产指:(1)家用电器和文娱用品;(2)衣服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无人居住的空房等室内财产不参保,一户多宅者,只允许参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参保房屋的室内财产。

(三)保险责任

因台风、暴雨、雷电、大风、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火灾、爆炸等非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农户房屋倒塌、室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标准赔偿。

房屋倒塌参照民政部门标准界定,即:因灾害导致房屋两面(含)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塌、必须进行拆除重建。

(四)保障限额

按照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思路,以保障灾后农户及时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为目标,房屋倒塌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2.25万元、每间赔付4500元;室内财产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五)时间安排

为确保与上一年度的投保工作相衔接,新年度的投保时间自动对接上一年度的投保截止时间。为此,各乡镇、街道务必在每年12月中旬启动投保工作,以保证在投保截止时间前同时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投保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投保截止时间在1月中下旬)。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实行政府财政补助推动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办法。农户作为投保主体,实行行政村集中参保方式,自愿交费参保,各级政府给予参保农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一)保费标准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农户年缴保费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元,区财政补助4元,农户自缴保费3元。

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每户农户年缴保费10元,其中区财政补助3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4元,农户自缴保费3元。

(二)保险方式

1. 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凡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的农户,如遇灾害,中央财政及其他救灾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帮助,促进农户参保。

2. 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中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自缴保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的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自缴保费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3. 乡镇(街道)财政负担保费及农户自缴保费在参保时缴纳;区财政补贴保费,在当年投保工作完成后,由保险公司向区财政一次性汇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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