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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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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7〕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17〕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另行明确。

二、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2018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成立上虞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并会同区经信局、区农林局、区统计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工作。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明确区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四、经费和人员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普查工作进展需要,适时抽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集中办公,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含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2.上虞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做好数据结果发布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局:配合提供锅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信局:负责提供电厂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地税)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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