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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税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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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2017年底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对外资企业推出了优惠政策,即《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并于2018年1月2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7〕88号),标志着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彻底落地。

 

这一重磅文件,为企业送上了干货满满的‘新年礼物’。对于有意于进一步投资中国的境外投资者来说,在实际收回投资前无须提前负担预提所得税,是一项利好消息。因此,企业能否率先运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相关筹划,对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非常重要。

 

适用暂不征税要符合四个条件

 

88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以后,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展开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投资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附: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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