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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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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7〕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2 月22 日

 

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新方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新要求,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闲置农房(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我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区产权交易公司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上虞区设立区产权交易公司,负责组织进入区级平台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业务。

村级经联社设立农宅经营服务站,负责本村农村居民委托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交易业务。

第六条 上虞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我区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农办、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制定相关产品的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和政策,报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四荒”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农村集体养殖水面经营权;

(九)农村闲置房屋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十)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总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的规模标准由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制定。

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以上的大宗农村集体产权项目,由转让方向区产权交易平台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一)1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二)资产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三)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的租赁、承包、流转。

(四)全区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的流转交易由区产权交易公司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出具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后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交易的原件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准予产权流转或转让的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五)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涉及集体产权转让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决议;

(八)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九)区产权交易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分局、农林局、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区产权交易公司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四章  交易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区产权交易公司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经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并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的交易申请,经区产权交易公司审核受理后,发布流转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区产权交易公司网站和区产权交易公司确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的交易信息在“农房e家-产权交易网”和“乡路”网站及相关媒体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的,应当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的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出具文件,由区产权交易公司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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