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1 | 未依法备案 |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开播后15日内,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共视听载体设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向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登记地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视听载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可以采用网上受理的形式。 | 第二十六条 【5000-2万】 |
2 | 播放违禁内容 | 第八条 禁止公共视听载体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1万-5万】 |
3 | 变更主要事项未备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3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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