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巩固和提升我区水污染防治成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规范污水纳管单位排污行为,强化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加强对排污单位违规入网、超标纳管等环境污染行为监管和处理,充分发挥分质提标工程效用,上虞区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全面提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规范入网行为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所有排入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单位和个人(下称排水户)必须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必须与区水务集团签订污水集中处理入网协议,并在符合入网协议明确的所有规定后方可入网排污。
2.充分履行预处理职责。所有排水户必须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依照规定进行污水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完善的预处理设施,全面达到预处理既定效果。对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或现有污水预处理效果达不到排污许可确定排放标准的排水户,相关部门、单位要督促其尽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实施升级改造,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前,一律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
3.安装信息化监控设备。绍兴市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其中列入国控、省控企业名单的排水户必须在2018年5月30日前完成氨氮、总氮污染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安装,并与区环保局污染物自动监控平台联网,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工作。同时,日排水量50吨以上排水户必须配套刷卡排污设备所需场地及其他硬件条件,便于相关部门开展总量刷卡排污工作推进,切实实行水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双控。
(二)严格污水处理管理
1.建立完善的水样监测制度。区水务集团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监测)和化验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监测方法的规定开展企业入网水质样品的采样、保存、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
2.加大污泥监测力度。区水务集团要规范污水厂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去除率达到相关设计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工业污水处理线产生的污泥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规范处置。同时,建立污泥定期检测制度,定期对污泥进行检测,鉴别、检测结果报区环保局、区建设局。
3.进一步完善监控监测设备。区水务集团须在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线、工业污水处理线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监测监控设备,同时在尾水总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并与区环保局污染物自动监控平台联网。要加强日常运维,区水务集团须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定期依法进行质量体系检定和设备维护,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三)全面强化执法监管
1.加强超标纳管监管。区环保局要加强对纳管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保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规定的频次对纳管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对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不具备预处理达标能力的,予以停限产整治;对预处理不达标或超标排放的,要严肃查处,并采取“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等相关措施,严厉打击污水超标纳管的环境违法排污和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区水务集团要加强纳管水质监控,对首次超标企业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对连续超标及严重超标行为的及时采取临时中止入网措施(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2)。
2.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区水务集团应及时将有可能影响污水厂正常运行的严重超标企业及临时中止入网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抄报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3)。
3.加强污水处理监管。区环保局、区建设局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将污水处理厂作为环境监管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管行动。如有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应于严肃查处。区水务集团发现调节池进水超过设计要求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水质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环保局、区建设局。
4.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区环保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定期对纳管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对污水输送泵站水质超标情况进行溯源排查,发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纳管企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企业纳管水质稳定达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稳定达到设计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将加强污水纳管管理工作作为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和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持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和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排水户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详见附件1)
(三)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及时政务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力量,强化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公众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