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越办〔2018〕9号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工业项目(企业)环境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和提升工业企业并推进集聚发展,本着“坚守底线、严格执法,尊重历史、分类处置,因地制宜、规划统筹”的原则,根据区委办【2017】133号(《上虞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暨推进全区工业集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原则,按照环境功能区划,严守生态红线,全面摸排辖区内产业规模与分布情况,对尚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工业项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分类处置,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实施工业集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对已存在的相关产业,进行优化整合,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打造现代产业集群,增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底线,严格执法。以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为底线,取缔《绍兴市上虞区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明确的自然生态红线区内污染项目;以维护区域环境质量为底线,依法关停经整治后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项目;以保障生态安全为底线,严控《区划》明确的生态功能保障区内三类工业项目;以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底线,严肃查处违法工业项目。
(二)尊重历史,分类处置。工业项目(企业)的环境功能区符合性审查,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时间、地址的不同,区别对待,妥善处置。2008年4月1日《上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前的工业项目(企业),不作功能区要求;2008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业项目(企业),按《规划》要求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备案(核准)的工业项目(企业),按《区划》要求执行。
时间地址划分标准:规模以上企业以原项目备案(核准)的时间、地址为准,规模以下和新成立企业以营业执照首次核发的时间、地址或原项目备案(核准)的时间、地址为准。
(三)因地制宜、规划统筹。严格执行环境功能区划,严守生态红线,全面摸清辖区内产业规模与分布情况,进行优化整合,在环境功能区划分区框架下,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形成因地制宜的现代产业集群。对不符合区划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三、分类清理要求
对存在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进行分类,按照“取缔一批、搬迁一批、豁免一批、规范一批”的方式分类清理。
(一)取缔一批
1.对照分类处置要求,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工业项目(企业),根据区域发展实际提出搬迁关闭计划,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铅酸蓄电池、酸洗等已开展过专项整治的行业,未列入整治保留名单的已实施项目,一经查实依法关停。
3.不符合环境防护距离、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禁止办理的工业项目,一经查实依法关停。
4.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且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项目依法关停。
(二)搬迁一批
根据小越发展实际制定明确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布局规划,对非工业集聚区内“未批先建”的且不符合选址要求但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企业)实施搬迁集聚,原则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三)豁免一批
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且基本无污染的项目,以及列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目录的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规范一批
1.备案类项目
(1)根据《管理名录》属于环评登记表的工业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http://118.178.118.100:8900/REG/)直接备案。
(2)符合“零土地” 环保备案条件,根据立项文件和区环保局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评。企业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达到环评要求并经街道牵头验收认定后,统一报区环保局备案(不再另行组织环评备案)。
2.许可类项目
(1)除取缔、豁免、备案类外的其它已实施工业项目(企业),根据“时间地址划分标准”相关证明材料和区环保局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评。企业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达到环评要求并经街道牵头验收认定后,报区环保局进行环评审批。
(2)《区划》明确的环境优化准入区内,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备案(核准)的全区三类工业项目和其它二类工业项目允许按《规划》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3)《区划》明确的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内,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备案(核准)的全区“大好高”三类工业项目和其它二类工业项目允许按《规划》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3.禁止类项目
(1)2017年12月31日前,《区划》明确的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禁止新批各类工业项目,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禁止新批三类工业项目,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内禁止新批除全区“大好高”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外的三类工业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