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加快“品质之城”建设、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的工作部署,着力促进城乡环境面貌改善,围绕“小菜场大民生”做好民生实事工程,特制订全区农贸市场及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指无证小菜场,下同)提星升级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我区“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结合小城镇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五星达标、3A 争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围绕“菜篮子”这一民生重点和食品安全,抓好城乡农贸市场改造建设。以设施改造为基础,星级市场、放心市场创建为抓手,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着力解决设施滞后、管理薄弱、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营造洁净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8年-2020年,三年内积极开展全区农贸市场及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硬件改造,管理提升”,切实改变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安全有隐患的现状,力争实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交易有序、整洁美观、食品安全”的目标。
(一)在2018年底前实现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拥有1个一星级以上农贸市场,中心镇拥有1个二星级以上农贸市场。
(二)2018年-2020年内,每个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农贸市场和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的改造提升工作;以城区各街道农贸市场为重点,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效,基本完成市场长效管理设施改造建设。
(三)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一星级以上农贸市场,美丽乡村精品村、示范村有农贸市场的,应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三、范围和标准
(一)改造提升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五星达标、3A 争创”工作中3A级景区达标村、3A级景区标准村涉及的农贸市场、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优先安排。
(二)改造提升标准。对照省工商局《浙江省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和《上虞区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等级标准》(另行发布)。
四、综合推进
(一)加强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优化空间布局,改造提升或搬迁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农贸市场;对通过改造提升无法达到登记发证要求的,但当地群众确有需求的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可统一冠名为“ⅹⅹ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并落实安全措施和管理人员,做到相对规范经营。
(二)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根据《上虞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区委办〔2016〕116号)精神,属于小城镇范围的农贸市场完成改造提升并通过规划、建筑质量、消防验收的,达到相关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纳入绍兴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奖补范围。
(三)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和“五星达标、3A 争创”工作。根据《关于推进全省乡村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工作意见》(浙工商市〔2016〕19号)精神和全区“五星达标、3A 争创”工作要求,对小城镇范围之外的农贸市场完成改造提升并通过规划、建筑质量、消防验收的,达到相关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奖补范围。
(四)积极开展提星升级。加快推进全区农贸市场及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的提星升级,重点抓好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星级市场创建、放心市场创建,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提星升级工作。
五、提星升级扶持政策
区财政提星升级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全区农贸市场及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提星升级、文明建设市场设施改造、放心市场创建。
(一)星级创建补助
主要扶持民营企业、村镇集体举办的农贸市场及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积极争取上级提星升级扶持政策,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创建奖励。对已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行动享受财政资金奖补的农贸市场及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区财政不再给予重复补助、奖励。
1.农贸市场星级创建补助
补助对象是2018年度——2020年度完成提星升级的农贸市场举办单位。
(1)提星通过一星级验收的,按当年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提星通过二星级验收的,按当年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4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提星通过三星级及以上验收的,按当年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星级创建补助
补助对象是2018年度——2020年度完成提星升级的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的举办单位。室内农产品集散中心无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改造提升,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业务指导,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