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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浙建〔2018〕5号
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8日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釆用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釆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情况,釆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执法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釆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
第八条 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一)投诉、举报受理;
(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
(四)实施抽样取证;
(五)釆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