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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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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浙建〔2018〕5号

 

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8日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釆用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釆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情况,釆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执法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釆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

第八条 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一)投诉、举报受理;

(二)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

(四)实施抽样取证;

(五)釆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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