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58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区矿山生态环境,消除废弃矿山安全隐患,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升建筑石料供给能力,现就做好2018年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矿地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我区争取在三年内实施73个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项目,其中2018年确定治理项目21个(详见附件)。通过项目实施确保全区“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重点区域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废弃矿地得到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坚持“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的治理思路,把矿地生态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有机结合,鼓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条件下,因地制宜实施“一矿一方案”,进行矿地综合开发利用。
(二)属地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政策处理、方案编制、工程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治理计划,早部署、早开工、早复绿,及早完成整治任务。
(三)综合施策。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同 “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美丽乡村”、坡地村镇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开发复垦等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主要方式
以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历年变更数据为基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修复生态环境,推进矿地综合利用。着重抓好三方面结合:
(一)矿山治理和矿地复垦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废弃矿地资源,对符合矿地复垦条件的,把矿山复绿和矿地复垦相结合,复垦后新增耕地用于补充耕地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行综合整治。
(二)矿山治理和建设用地相结合。对有条件改造成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矿地,优先列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于开发利用过程中确实无法回避的少量农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报批手续后,可以统一纳入改造。
(三)矿山治理和矿地景观再造相结合。对于具备改造成景观的废弃矿山,可结合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景观创意、设计和建设,更大地发挥废弃矿山潜在价值。对于矿山宕底适宜恢复为林地的,要列入绿化造林计划。
四、工作步骤
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国土分局根据乡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废弃矿山自查梳理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确定全区三年内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任务。按照重点治理、一般治理分类原则,启动一批,储备一批, 3月份下达2018年综合治理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有关乡镇、街道要在3月份启动规划设计,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方案设计,7月底前完成招标,确保在8月底前进场施工,争取在方案规定的有效工期内完成工程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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