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教体系统行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室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含自聘教师)。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擅自进行办班、带生、课外辅导等,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二)擅自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介绍生源的;
(四)诱导动员家长、学生到本人或其他教师处进行有偿辅导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清退违规所得,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范围或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其它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扣发3个月绩效考核奖和6个月年终考核奖。
(二)情节较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在按第(一)款处罚的基础上,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受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其它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处分期内扣发月绩效考核奖和全年年终考核奖。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它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处分期内扣发月绩效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相应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体局予以免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