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 农〔2018〕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虞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局
2018年6月21日
上虞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农(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库(下称“农业项目库”)建设,推进农(林)业项目(下称“农业项目”)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15〕23号)和《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设立和省级以上财政切块下达,归口区农林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农(林)业专项资金。农林基本建设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补贴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品种技术试验示范等任务性补助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等不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库建设是指以“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围绕农业项目储备、建设、监督管理而开展的入库、审核、运行等一系列活动。“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xmgl.zjagri.gov.cn/index.jsp。
第四条 农业项目库建设是落实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强化项目全过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建设管理应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农业项目库建设原则上应符合上虞区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有关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级农(林)业扶持政策导向和范围。
第六条 区农林局负责入库项目的储备、审核、运行及监督管理。区农林局成立农业项目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产业科),负责农业项目库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相关职能单位(科室)按业务归口做好储备项目申报、审核入库,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业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 储备申报
第七条 储备项目申报对象原则上为运作规范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以及承担公益性建设内容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林、渔)业推广单位等。
第八条 区农林局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支持重点和实施范围,结合上虞农业发展实际,制定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储备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储备项目申报工作,次年视情况可补充申报1次。在分配现代农(林)业专项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