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1〕61号)第三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的内容调整如下: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额度,一般以变更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单价或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等确定。
(一)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专业审计分局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审核确认;
(二)单项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内(不含上一审批权限额度,以下同),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后实施;
(三)单项变更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报区政府分管建设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单项变更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五)单项变更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变更审查意见,经专业审计分局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多次单项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当累计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以上或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项目概算。
二、下放“两区”、乡镇(街道)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变更审批权限。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单项变更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党委会(党工委)会议决议,报专业审计分局审核确认后实施;单项变更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后提交专业审计分局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