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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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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镇政〔2018〕31号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根据虞教体普〔2017〕25号《关于转发《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的意见》(绍市教〔2017〕5号)的通知》精神,结合虞政办发〔2015〕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崧厦镇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入学对象与条件

    对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非上虞区户籍新居民子女,可向暂住地崧厦镇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1.父母双方在崧厦镇持有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本人已办理居住证明登记满六个月且登记地址与父母住所一致。

    2.父母其中一方在崧厦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满六个月,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六个月。 

    3.父母其中一方在崧厦镇依法连续按月参加社会保险满六个月,补缴无效。

    4.父母在崧厦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满六个月。

    5.父母无违法生育行为。

    上述条件时限的计算截止日原则上为入学当年度的8月31日。

    二、明确入学证明材料

    新居民子女申请就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崧厦镇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六个月以上);仅父母一方在崧厦镇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崧厦镇的有效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3.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崧厦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4.父母其中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崧厦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

    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崧厦镇政府计生办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

    三、有关配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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