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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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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上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

“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进“平安上虞”建设,依照《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有关规定,特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调整完善如下。

    一、资金安排

    奖励补助资金在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及一般工贸企业通过绍兴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对涉及可燃爆粉尘、喷涂作业、液氨制冷等三类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一般工贸类生产经营单位新申报通过绍兴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申报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对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矿山企业新申报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对其他一般工贸企业新申报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凡生产经营单位新申报通过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到期通过复评的不予奖励,同一年度内通过不同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验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否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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