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投资审计转型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要求,我区现行《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建议)、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和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依据。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经审计确认”,调整为“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建议)、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和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依据。建设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可以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经审计确认”。
(二)按照《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署推进投资审计转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浙审投〔2017〕132号)要求,取消我区《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按审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其中预算拨款、融资等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按审减额的10%上缴,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自行投资部分按审减额的5%上缴。上缴款主要用于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家等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的,施工企业应承担超过部分的5%,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减”。
二、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核)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