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区交党发〔2018〕27号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机关各科室: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市委有关办法,强化局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一岗双责”,层层压实工作责任,深化巩固巡视巡察整改成果,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区委《关于开展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成果深化巩固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第十三派驻纪检组会同局党委以巡视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热点问题为重点,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对部门(单位)及个人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易发多发典型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制定本系统廉政建设“负面清单”定期报告制度。
一、廉政建设“负面清单”事项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法令、文件规定,以下事项列入本系统廉政建设“负面清单”,共三十条:
(一)部门及单位廉政建设“负面清单”(20条)
1、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依据:中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
2、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依据:中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
3、公务接待超标准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4、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5、公务接待违规提供各类烟酒
依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机关食堂同城吃请或借公务接待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依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7、违规公款旅游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8、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9、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或活动
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
10、公车私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11、违规公车私停私放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12、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车辆为单位及私人服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13、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执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虞机管发[2018]1号)
14、采取虚假形式安排共同办公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执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虞机管发[2018]1号)
15、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中共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16、公款办理个人手机套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17、违规公款购买烟酒、土特产及礼品送有关部门及单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六条、中共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18、工会活动支出超标准(职工教育、文体活动等)
依据: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
19、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超标准(法定节日、生日、红白喜事、结婚、生育、生病、困难补助、退休等)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
20、慵懒散问题被通报
依据:《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区委办〔2017〕69号)
(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建设“负面清单”(共10条)
1、出入私人会所、私企内部食堂等场所接受服务对象宴请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2、以个人名义请客聚餐、用公款买单及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依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4、违规带彩娱乐或参与赌博活动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5、私车公养(报销私车费用、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浙江省委“六项禁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