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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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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效率,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绍兴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建设〔2018〕92号)、《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虞政办发〔2015〕54号)和《上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调整方案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采用实物配租和货币化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二、实物配租调整方案

    (一)轮候制

    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年满22周岁的孤儿、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志愿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保障面积

    实物配租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每户应保障面积最低为40平方米,最高为60平方米,不扣减原住房面积。

    (三)资格年审

    保障资格每半年核查一次,并实行年审(以合同期为准),由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或经年审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三、货币化配租方案

    (一)申请受理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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