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 农〔2018〕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号)、浙江省农业厅 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8〕9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虞政办发〔2018〕138号)文件精神,2018年我区继续对旱粮种植实行直接补贴。为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在区农业部门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内种植大豆、蚕豆、杂豆、马铃薯、番薯、玉米等旱粮作物,实际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种植主体,每亩(不含复种)补贴125元;对在“三园”(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每亩补贴60元。
已享受各级财政种植补贴的,不重复补贴。
二、操作程序
1、基地认定。凡要享受旱粮种植补贴的基地必需经过区农业部门认定,认定办法见《浙江省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附件1)。由乡镇(街道)按土地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主体申报,区农业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旱粮生产基地和“三园”套种旱粮基地进行认定。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和间作套种旱粮作物的“三园”面积,作为2018年旱粮种植补贴资金的直接依据。基地认定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2016、2017年度已经区农业部门认定的基地(附件2)内的旱粮规模种植主体,可以申请旱粮种植直接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