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努力扩大我区贸易规模、优化外贸结构,鼓励企业“走出去”,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外经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拓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市场,确定年度展会目录(由区商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商定参展目录,根据情况调整,具体以最终目录为准),进行不同程度的扶持。
(一)对企业参加列入目录中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列入中央或省参展资助目录的,实行差额补助)。
(二)对企业参加列入目录中的重点推荐类境外展,给予摊位费80%的补贴(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9万元)。
(三)对规模进出口企业(出口额4.3亿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摊位费的50%给予资助。对规模以下进出口企业(出口额4.3亿元及以下)自行参加的境外展,给予每只标准摊位人民币1.5万元补贴,实际发生金额不到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助。
(四)对抱团参展的(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按照境内外重点展标准给予摊位费补贴;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境内抱团参展补贴总额每次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五)对上年度出口额3000万元以上且50%以上份额出口美国、产品被美国列入加税清单的企业,开拓重点类目录外“一带一路”等新兴市场的,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经商务部门认定,给予摊位费100%资助。
(六)对到境外参展的,港澳台给予每家企业每次人民币5000元的人员费资助;其他境外参展的给予每家企业每次人民币1万元的人员费资助。企业参展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相应比例补贴,以上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七)对参展拓市场所涉及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杂志广告、产品特刊、网站广告、网站产品专区、展会现场灯箱及横幅广告)等方式促进外贸发展的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或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拓境外营销渠道。对企业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境外营销机构(贸易公司),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在境外开设营销我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且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当年自营出口额达3000万元至3亿元、当年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当年和上年度全区出口为正增长的,上年度出口为负增长的企业按上年度出口持平为基数),每超200万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分档计算)。
四、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当年自营出口额达3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以上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当年和上年度全区出口为正增长的,上年度出口为负增长的企业按上年度出口持平为基数),每超200万元奖励人民币1.2万元(分档计算)。
第三、四条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出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上述自营出口额按集团公司、关联企业统计。
五、支持企业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对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增速高于全区外贸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万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增速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出口品牌。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对2017年度始首次获得浙江“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七、支持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区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
八、支持企业自营进口技术装备。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省级及以上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支持发展进口贸易。对当年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商开展进口贸易的企业,每进口200万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同时获得省级及以上资助的,奖励就高不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