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保障各项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进入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按照本操作细则实施考核管理。
第三条 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督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主单位负责对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条 区监督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科室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相关代理机构有各种不良行为及相关考核扣分事项的,及时提出代理机构考核意见书,按照考核标准及本操作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扣分额度,并报区监督办,录入考核台账。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业务承接、组织交易和业绩荣誉等,考核管理按《绍兴市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标准》(见附件)执行。
考核标准有调整的,另行公布。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同一行为涉及不同扣分标准的,按最高扣分标准(扣分范围)内予以扣减。
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加倍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