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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担保贷款平移政策的补充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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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8〕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绍兴市委市政府总体要求及统一部署,为有效防控民营大企业风险,确保区域金融生态安全,经研究,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工业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2〕162号)和《关于完善担保贷款平移政策的批复》(虞政办发〔2014〕55号)基础上,制定完善担保贷款平移政策的补充意见:

    一、范围与条件

    担保企业享受担保贷款平移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保企业(集团)在享受政策前一年度实缴税费(不含社保费)3000万元(含)以上,且其生产经营正常的;

    (二)单个企业(集团)担保贷款平移或以其他方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

    (三)被担保企业系经相关程序认定的困难型企业或区委区政府研究的其他企业,且已由法院启动实施破产程序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担保企业提出要求享受贷款平移政策申请,且说明涉及贷款平移相关情况(被担保企业名称,贷款平移时间、金额、依法追偿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贷款银行意见:各涉及贷款平移银行对企业贷款平移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担保企业平移贷款后实际承担债务额,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乡镇街道、“两区”和司法机关意见:被担保企业所在乡镇街道、“两区”要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担保企业所在乡镇街道、“两区”要对企业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法院提供被担保企业启动实施破产程序相应法律文书;

    (四)解困办审核意见:解困办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商请法院,对企业享受政策条件、实际损失额、集团企业认定、奖励资金额度及兑现等方面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重点工业企业风险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五)区重点工业企业风险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具体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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