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被处罚人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2019年1月3日7时3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亚厦大道辅路利用三轮车等工具进行设摊贩卖早点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1平方米,影响了市场经营秩序,另查,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3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绍虞综执责改通﹝2018﹞4260号),所设摊点已及时清除。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陆拾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