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被处罚人于2018年12月28日8时3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腾飞路333号门口擅自堆放不锈钢制品,堆放面积为2㎡。影响了市容市貌。另查,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绍虞综执责改通﹝2018﹞4245号),被处罚人逾期仍未改正。经责令,于2018年12月28日已清除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腾飞路333号门口擅自堆放不锈钢制品有碍市容的物品。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佰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