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政发〔2018〕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上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和《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8〕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改革内容
1.改革全覆盖。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接入(包含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审批全过程,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简化、优化、标准化。
2.分类管理项目。根据投资类别、项目类型和规模,将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企业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除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外)、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包括“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等5类,分类确定审批事项和流程。其中,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8米,无地下室、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工业建筑,且均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公众利益。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办发〔2018〕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最多跑一次”改革实际,经进一步落实“减、放、并、转、调”及推行告知承诺等措施,2018年,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政府部门审批时间和政府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时间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办理时间,不含业主准备时间和业主委托的中介服务时间)。
具体目标:2018年10月,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应用绍兴市统一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2018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19年6月底,全面实施绍兴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管理系统,努力成为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排头兵。
(四)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切实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改革过程中涉及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上报有权机关授权。
2.勇于大胆创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指示精神,大胆探索创新,以最大力度推动改革,以最大幅度加快审批速度,以最大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3.坚持合理有序。遵循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规律,以不降低监管标准为基本要求,合理设定改革举措。
4.确保落地可行。坚持效率优先,聚焦机制创新,确保改革措施操作性强,且可复制、可推广,实现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优化审批流程阶段
按照“四阶段”要求,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整合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将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整合为施工许可阶段;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防雷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整合为竣工验收阶段;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二)分类细化流程
根据项目划分类别,围绕“四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原则上按“四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二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三)推广并联审批
在每个阶段分别确定牵头部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其中基本建设项目为区发改局,技改类项目为区经信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为区规划分局,施工许可阶段为区建设局、区建管局(其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为区建设局,房屋建筑类项目为区建管局),竣工验收阶段为区规划分局。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由各牵头部门梳理明确本阶段的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期限等,并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及时协调解决联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三、精简审批环节
(一)减少审批事项
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取消或减少一批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实行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
1.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合法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取消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预算价备案、中标价备案等事项。
3.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4.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5.取消企业投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6.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7.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9.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二)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能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协调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明确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部门和要求等。对无法下放的事项,通过机构延伸等方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就近办、方便办。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三)合并审批事项
1.由规划部门牵头,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并办理。
2.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多审合一”,将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3.由建设部门牵头,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环节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4.推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验合一”,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由规划部门牵头,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上述合并审批事项,由各牵头部门负责,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等。
(四)转变管理方式
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全面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相关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实施政府内部协作和区域评价的实施细则、监管措施。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规划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办法,明确征求意见的部门、程序和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