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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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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8〕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要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和引进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优势互补、相互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要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加强党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完善政策体系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三)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不超过举办者2017年8月31日之前累积的投入额和同期(按清算时计)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奖励出资人,奖励额度以依法清偿后的剩余额度为限,奖励后的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继续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事业规划内的实际在校生人数,分别按年给予小学教育生均4000元、初中教育生均5800元、普通高中教育生均5800元的合计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和收费情况变化视情作适当调整。未达省标准化的义务教育学校,按上述标准的45%给予补助,且补助上限不超过2017年度的标准。义务教育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幼儿园奖补按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补助对象为上虞区户籍家庭子女,父母在绍兴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子女,符合区人才等政策引进人员的子女,以及省市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对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教育质量奖。

    (二)实行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三)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四)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五、加强队伍管理

    (一)支持师资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相互有序流动。民办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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