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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企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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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企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3日

 

                                     

上虞区企业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没收的工业企业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违法建筑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公开透明、分类处置的原则,开展违法建筑没收处置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在没收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日内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处置。

移交资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移交函和清单、现场勘测图、照片等资料。移交函一式两份,由双方工作人员分别签字、盖公章。

第五条 处置单位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单位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没收的企业违法建筑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对违法建筑物的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鉴定,鉴定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对鉴定评估等技术服务质量负责且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相关意见。相关鉴定评估等费用由处置单位承担。

第七条 处置单位在收到鉴定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后,会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在30日内明确处置方式。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处置,视情分为拆除、作价回购、返租等方式。

第八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无法满足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由处置单位组织拆除。

第九条 企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申请回购的,具体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可以直接申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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