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各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系统上级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上虞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一)规范抽样行为
1、抽样单位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抽样工作。
2、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
3、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本局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抽样。严格按被抽查产品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和产品标准,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出口产品不予抽检。
(二)抽检批次
抽检批次必须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计划内被抽样生产者不能抽到样品的,抽样单位应书面提供生产者名单并说明原因,在征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且不突破计划总批次的前提下,允许抽检计划外生产者的同种(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