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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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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区农〔2020〕78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规范我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1日

绍兴市上虞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关于做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农〔202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田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做好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是农田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设计、预算、招投标、建设、完工验收和管理维护;做好项目相关审计、承担建后管护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时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土地、土壤污染严重区域的土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国家一级水源地的土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或纳入其规划的土地、明确为水域用地的河流湖泊水库滩地、城镇交通水利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纳入的土地等地块内实施建设。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农田建设计划,将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看,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原则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第九条  乡镇(街道)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其中设计图应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后符合条件的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公示和审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水利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变更按绍兴市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终止项目须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参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规程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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